我個人從事研究工作的體會是中國智庫的獨立性需要大大增強。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,我談幾點提高中國智庫獨立性的看法。
第一,提高中國智庫的獨立性是中國經濟社會發(fā)展的必然要求。中國改革開放30年來,經濟基礎發(fā)生了巨大的變化。尤其是在資源的配置方式上,過去是政府獨家作為資源配置的主體,整個國家像一個大工廠?,F(xiàn)在我們各類市場主體發(fā)育起來了,市場主體也分化了,社會呈現(xiàn)多元化狀態(tài)。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,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要起決定性作用。與此相適應,有共同經濟利益的市場主體需要組織起來進行維權自律,政府在公共政策決策過程中應與社會組織進行民主協(xié)商,不同社會組織也應建立自協(xié)調機制。這為中國智庫的發(fā)展提供了極大的空間。一方面,政府需要與各類社會組織進行對話;另一方面,不同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協(xié)調也需要對話。這兩種對話都可以通過各自的咨詢機構或公共咨詢機構——智庫,進行協(xié)商。由于整體與局部利益往往發(fā)生矛盾,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往往發(fā)生矛盾,要解決而不是激化這些矛盾,應當允許智庫代表各類社會群體發(fā)出真實呼聲。這就要求中國各類智庫提高獨立性。
第二,智庫的多樣性與獨立性?,F(xiàn)代智庫是多元化的,有代表中央層次研究國家大政方針的,也有代表地方利益,代表行業(yè)利益,代表雇主利益,代表工會利益的智庫。多樣性與獨立性并行不悖,也可以說恰恰有了多樣性才有了獨立性,千人一面還有獨立性嗎?不能統(tǒng)一要求所有智庫都只能代表全體人民的長遠利益,成為黨中央和國務院的代言人,那樣反而把智庫的獨立性給抹殺了。我去過美國很著名的“開拓”研究所和美國“城市”研究所,這兩個研究機構對美國的公共政策評價大相徑庭,“城市”研究所認為“開拓”研究所更多地代表了金融界的利益??梢姡毩⑿院投鄻有允遣⒋娴?,不能因為強調獨立性就要求所有智庫都超脫不同利益群體,實行統(tǒng)一的標準。社會不同利益群體可以通過自設研究機構,也可以通過公共研究機構發(fā)出自己的聲音,關鍵在于這個聲音能否真正代表他們自身的利益,這樣民主協(xié)商機制才得以真正成立。
第三,智庫的財務獨立與思想獨立。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實行政社分開,政事分開,現(xiàn)在大量的研究機構,除了政府直接舉辦的研究院所,其他絕大多數(shù)智庫都應適用這一原則。政府提倡購買公共服務,大量的公共政策前期研究和中、后期評估可以委托各類智庫或中介機構,政府自己不要養(yǎng)機構,養(yǎng)人。當然,政府辦少量的研究機構還是必要的,美國政府部門也有自己的研究機構。為了增強獨立性,更應該注重培育民間智庫,而購買服務將使智庫的獨立性提高,因為智庫與政府是平等的交易契約關系,你出錢,我出思想,這是很好的方式。
那么政府出錢辦的智庫應該有思想獨立性嗎?我認為也應該有相對的獨立性。歐陽修在“上范司諫書”中說,在朝廷之上與天子論可否的是宰相,與天子論是非的是諫官,因而“諫官雖卑與宰相等”??墒侵G官的俸祿是皇帝給的,財務不獨立,他怎么敢與皇帝論是非?這是封建王朝從長遠執(zhí)政考慮,專門設立的官職,也可以說是監(jiān)督天子的制度。對這個問題再深想一下,中國2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是政教分離的,這才有了“文死諫”的空間。如果天子就是最偉大的理論權威,最標準的道德模范,是“教主”,諫官如何與他論是非?如果還是文革期間報刊上天天宣傳的那樣,領導人講話句句是真理,一句頂一萬句,出一策必盈庭稱頌,發(fā)一令而四海謳歌,誰敢與其論是非?總結歷史經驗,我們黨和政府要從長遠執(zhí)政的戰(zhàn)略出發(fā),即使是自己出錢辦的智庫,也要讓其能夠發(fā)表相對獨立的聲音,讓其真正收集反映社會不同群體的民意,提出自己的見解。
第四,提高智庫的獨立性需要智庫自身的努力。長期以來我們都是圍著一個指揮棒轉,現(xiàn)在多元化社會階層已經形成了,但是上層建筑的轉變慢于經濟基礎,智庫自身的行為還沒有得到相應扭轉。許多智庫仍然一窩蜂研究同一個問題,有的時候與其說是研究,不如說是宣講,與其說是宣傳,不如說是吹捧?,F(xiàn)在領導關注某個問題了,社會輿論關注某個問題了,大多數(shù)智庫就熱熱鬧鬧地研究某個問題。就業(yè)問題嚴重的時候它是就業(yè)專家,金融問題嚴重的時候它是金融專家,貿易問題嚴重的時候它是國際問題專家,養(yǎng)老問題突出它又成了社會保障專家。對某個方面問題深入研究,全面了解國際經驗教訓,真實把握中國實際情況,提出有理論根據(jù),有實踐案例,有詳實數(shù)據(jù),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議殊為不易。怎么可能隔三差五地就把中國所有的問題都研究透了?當前一些智庫浮躁的原因之一,恰恰是缺少自身的獨立定位。
智庫努力增強自己的獨立性,絕不意味著可以恣意妄為,而是一定要在憲法和相關法律框架范圍內活動。我們都知道部門和部門之間,群體和群體之間,當前和長遠之間是有矛盾的,這些矛盾應該也可以在國家法律框架下加以協(xié)商解決。如果片面強調智庫的獨立性,將部門利益、部分群體利益、眼前利益置于整體利益、長遠利益之上,甚至天馬行空觸犯法律,該取締的還是要取締。(作者:宋曉梧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)
文章發(fā)表于《社會科學報》2014年7月17日002版